说明标志
秤应具备下列标志。
强制必备标志
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;
准确度等级:中准确度级,符号为Ⅲ ;
普通准确度级,符号为Ⅳ ;
最大秤量 (Max)…;
最小秤量 (Min )…;
检定分度值 (e)…;
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。
必要时可备标志
出厂 编号 ;
单独而又相互关联的模块组成的秤,其每一模块均应有识别标志;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;
最大添加皮重量表示为T=+...;
最大扣除皮重量,如与Max不同表示为T=-…;
最大安全载荷表示为 Lim=…;
秤在满足正常工作要求时的特定温度界限表示为…℃/…℃。
附加标志
根据秤的特殊用途需要,可增加附加标志,例如:
不用于贸易结算;
专用于……。
对说明标志的要求
说明标志应牢固可靠,其字迹大小和形状必须清楚、易读。
这些标志应集中在明显易见的地方,标志在称量结果附近,固定于秤的一块铭牌上,或在秤的一个部位上。
标志的铭牌应加封,不破坏铭牌无法将其拆下。
检定标志
位置
检定标志的位置应当是:
a.不破坏标志就无法将其拆下;
b.标志容易固定;
c在使用中,不移动秤就可以看见标志。
固定
采用自粘型检定标志,应保证标志持久保存,并留出固定位置,位置的直径至少为25 mm.
首次检定
只有当秤 (含进口秤)通过了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,并取得了制造许可证,才可进行首次检定。首次检定应进行下述检查和测试。
本文关键词:苏州电子秤校准 苏州电子秤效验 苏州电子秤校正